2015年1月1日起失职未成年人监护人将被撤销监护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2-24

  2015年1月1日起失职未成年人监护人将被撤销监护权!宝宝啦网小编为您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公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表示,《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未成年人受到家庭监护侵害后发现难、起诉难、审理难、安置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这项政策具有历史性意义,将开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起点,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撤销失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权,这项沉睡了28年的法律条款,终于被激活,那种面对孩子在家庭遭受严重伤害而无可奈何的局面,终将结束。”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

  撤销失职监护人监护权有了法律依据

  2013年6月,南京两名幼童饿死事件发生后,5位律师曾向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街道办、公安局及妇联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这些部门是否及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女童母亲乐某的监护资格。

  “我们在7月15日收到了回复,4部门都称‘信息无法提供’。”申请者之一、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琴对结果表示失望,但她对这样的答复并不意外。“我国现行的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监护资格(以下简称“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王玉琴说。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则规定了法院另行指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围,即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如果没有前述人员,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上述规定也被视为目前我国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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