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撤销这一法律规定多年来被称作“睡美人”条款。2014年9月,福建省仙游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了一个母亲对亲生儿子的监护人资格,将孩子从家庭暴力阴影中解救出来。这也是近30年来,监护权被撤销唯一的案例。
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晶晶分析,尽管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制度在我国法律上已确立多年,但这个制度一直处在沉睡状态,此类案件在实践中极少。她还表示,法律对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主体未作出明确规定,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未成年人能否获得有效安置,不明确。此外,还缺乏明确、具体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程序性规定。“只有将这些内容予以补充和完善,这项制度才有可能行之有效。”
《意见》明确了哪些单位或个人有权提起诉讼,在原有《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有权提起诉讼。《意见》对“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单独规定,并在相应条款中强调和明确,比如在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于监护侵害行为符合本《意见》第35条规定情形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在没有其他单位或个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能够承担兜底责任。
《意见》以列举加兜底条款的形式,规定了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具体情形,被申请人有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这种政府“兜底”的制度,同样解除了法院判决此类案件时的后顾之忧。
基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力量能否承载
长期关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佟丽华介绍说,我国现有救助站有1891个,基本覆盖了所有地市级城市,但很多县里还没有救助站,专门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只有274个,很多县域的救助机构,一般也就只有3名左右的工作人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应该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社会领域有更多的资金投入,至少要保障每个县有一家救助机构和相应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专业人员。
在民政等部门办理监护人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权益案件中,不论是教育辅导、调查评估等工作,还是调查取证、决定是否提起诉讼以及诉讼过程,都需要大量专业儿童保护社工和律师的参与。但是,目前我国还缺乏这样的专业力量。民政部门应该整合资源,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尽快培育、发展专业的儿童保护类社会组织,培养、发展专业的儿童保护社工和法律人才。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表示,民政部门存在着机构建设缺位、设施薄弱、人员不足、专业队伍紧缺等诸多困难,目前许多县还没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今后要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培训,提高工作队伍素质。民政部门与社会组织、社区、社工的工作有密切联系,要充分发挥他们的力量,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来源:中国青年报本报北京12月23日电 本报记者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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