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蓉今年31岁,2014年4月被该校聘为班主任老师。
郭蓉说,虽然她只工作了一年,但她尽职尽责,所教班级的考核成绩总是名列前茅,她带的班连续3个月被评为优秀等级,和同事相处得也很愉快。
今年1月份,郭蓉告诉学校自己怀孕了。“2月份时,学校通知我说劳动合同快到期了,问我可以工作到什么时候,我答复说身体状态不错,可以工作到5月31日。”然后,学校让郭蓉签订了一份安全承诺书,表明可以工作到5月31日,并保证这期间的安全问题由她自己负责。
郭蓉说,3月27日,校方再次要求她签订一份安全承诺书,不过工作时间改成了“到我公司来人接替工作的期间”。
“然而当天下午,人事部新来了两个女同事,告诉我可以不用来上班了。”郭蓉郁闷地说,当时情绪低落的她就回家了。
此后,郭蓉查询了《劳动合同法》,其中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三期’期满为止。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不续签,但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郭蓉委屈地说,为什么劳动法有明确规定,而且她还书面承诺身体由自己负责,学校还要在孕期和她解除合同呢?
4月7日,她的丈夫刘先生电话询问湘潭状元教育中心刘经理,得到的答复是郭蓉7天没来上班,学校按无故旷工处理了。
学校:她7天没来上班,已构成旷工,学校并非因怀孕而将其辞退 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