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
7天没上班按旷工处理
4月9日下午3点,我们来到雨湖区状元教育中心办公室。宣传资料显示,该中心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高、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
工作人员表示,郭蓉申请工作到5月31日,但到5月底,郭蓉的孕期就达到7个月了,这对她也有风险。“我们没有辞退她,是她自己提出到3月31日就不干了,也不来协商。”
随后,工作人员提出由郭蓉单独和刘经理协商处理,要求我们和刘先生在办公室外等候。大约40分钟后,郭女士走出办公室,告诉我们她7天没来上班要按旷工处理,她可以继续回来上班,如果不愿意回来上班就算主动离职。
“既然让我离职了,怎么又让我去上班呢?”对于刘经理提出的解决方案,郭女士表示无法接受,她坚持要求学校道歉。
我们多次提出要求采访学校负责人刘经理,但均遭到拒绝。
随后,郭蓉和丈夫来到雨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并递交了投诉书。
工作人员表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等待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后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工作人员表示,市民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递交投诉书,申请调查处理。(应当事人要求,文中郭蓉为化名)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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