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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6月起增30天生育奖励假可享津贴

作者:yibao 来源:网络 时间:2018/1/16

  北京:6月起增30天生育奖励假可享津贴

   导读:北京市人保局给出了明确答复——新增加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并对参保人员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的证明进行了明确。

  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3月24日起实施,新增加了30天的生育奖励假替代了之前的晚育假。生育奖励假能否享有生育津贴?市人保局给出了明确答复——新增加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并对参保人员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的证明进行了明确。

  6月3日,市人保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

  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

  根据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取消晚育假的规定,《通知》调整了生育津贴的发放范围。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

  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据了解,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和奖励假天数。既保障参保职工享受现有生育津贴待遇标准不变,也不增加企业负担。

  已领取晚育生育津贴不再享受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根据现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奖励假)。

  因国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政策出台时间,因此《通知》规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享受津贴需持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目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和分娩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

  此前,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本市户籍参保职工需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埠户籍参保职工需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生育服务证》管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调整后,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需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外埠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另外,为确保新老政策的衔接,参保人员在《通知》下发前已办理了《生育服务证》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但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仍可继续使用。如参保人员已按照生育登记规定领取了生育保险待遇,再次生育时,原持有的证明则不能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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