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殴打幼女致死只被判刑3年缓刑4年真的合理吗?宝宝啦网小编为您介绍。
听闻女儿又偷了邻居的东西,梁某开始“管教”8岁大的女儿——
她拖女儿到屋外,并用手拍她的屁股;
她又用右手食指抠女儿的嘴,致使她嘴流血;
女儿想逃走,梁某于是想到将女儿绑着打;
梁某又找来一条木棍,用木棍往女儿双脚打去,打到她膝盖及脚跟,接着又用右脚从她身后踢去;
梁某称,她也不清楚打了女儿多久;
丈夫周某称,听到女儿喊痛,女儿当时“双手被反绑在中间那棵龙眼树的分枝处,双脚能着地,头靠着主干枝,喘着大气,不时喊要死了”,妻子则用木棍在打女儿的手脚……
够了,如果以上行为不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那我们真不知道什么才叫故意伤害。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院即以故意伤害罪将梁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这种残酷的暴打不是“故意伤害”
然而广东信宜市法院认为,梁某只是想对女儿“一般殴打”,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图。所以认定梁某为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决梁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也就是说梁某没有受到任何实质的惩罚。
那么梁某真的只是想对女儿“一般殴打”吗?所谓“一般殴打”,是指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但不造成人体器质性或功能性损害的行为,比如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只会造成淤青、皮下出血等,不构成健康损害。而“故意伤害”,是指损害人体的健康,如打断腿、砍掉手指、打聋等。
梁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道自己的殴打会对8岁的儿童造成什么样的身体损害,尤其是在女儿“喘着大气,不时喊要死了”时,仍旧没有停止殴打。说她只是想“一般殴打”,这能让人信服吗?很显然,梁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女儿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符合故意伤害的主观要件。
法院如此判决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