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男童幼儿园烫伤至残,法院判医院担全责,宝宝啦网小编为您介绍。
一名4岁男童在幼儿园被热水烫伤致十级伤残,父母将幼儿园园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安福县人民法院严田法庭一审判决园长赔偿男童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9万元。
2013年3月22日,4岁的小强(化名)在幼儿园吃中午饭时,不慎坐到了汤锅里被烫伤,随后送往医院,医生诊断屁股、腰部、大腿等多处被烫伤,住院治疗40余天,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之后,小强的父母将幼儿园园长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看护管理职责,使小强受损致残,园长应承担全部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陈福文 记者刘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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