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时间:2017-5-5
武汉父母不称职或将接受“亲职教育” 拟设立走失儿童安全警报系统
《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今天提请人大审议
父母“不称职”或将接受“亲职教育”
学校应及时发现并制止校园欺凌行为 拟设立走失儿童安全警报系统
昨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与每个家庭息息相关的《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今天将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起草课题组负责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郭泽强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让他印象最深刻的就是新和细:众多新的未成年人保护理念被纳入,修订草案注重可操作性,不少条款都非常具体。“从某种意义上说,这部修订草案是一本‘父母上岗说明书’”。
【亮点一】
父母“不称职”
或接受亲职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放任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强制亲职教育名单,督促其接受亲职教育。”
昨天,修订草案甫一亮相,一个新词引起大家关注——亲职教育。亲职教育就是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施的教育,通过改变其教育观念,使其获得抚养、教育子女的知识和技能。一旦获得通过,这将是我市首次将“亲职教育”纳入立法内容。
修订草案拟从场所、年龄等各个方面对未成年人保护作出细致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充分监护,不得让其处于无看护状态,不得让其处于容易触电、溺水等场所;携带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车,不得安排其乘坐副驾驶座位;不得让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不得让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亮点二】
可能构成治安事件的校园欺凌
学校应立即向警方报告
针对近年出现的校园欺凌事件,修订草案拟通过社会、学校、家庭等多方面配合协作,及时发现并预防校园欺凌,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修订草案拟规定,学校应当将校园欺凌事件的预防治理纳入学校安全工作,健全应急处置预案,配合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搭建校园安全信息平台。
学校应当及时制止校园欺凌行为,通知学生家长,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侵害者予以教育和处理;对可能构成校园治安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亮点三】
公共场所拟设置走失未成年人
安全警报系统
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儿童走失以及拐卖儿童案件,修订草案拟首次明确规定,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警报系统警示后应当立即进行搜寻,搜寻无果的应当立即报警。
这一条款是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做出的前置性尝试,旨在从源头标本兼治,建立完整的走失未成年人搜寻系统。
【亮点四】
父母办离婚
可能也要听孩子意见
在此次修订草案中,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这一话题,有望受到全方位重视。
在家庭保护部分,修订草案拟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采取适当方法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和交往情况。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处理离婚事务、委托监护或作出其他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听取他们的意见。
在学校保护部分,拟规定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不得泄露、出卖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
在社会保护部分,拟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和传输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亮点五】
未成年人遭家暴
警方应及时出警
根据最新反家庭暴力法精神,“关起门来打孩子”的观念必须要改变了。修订草案拟明确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残疾未成年人。
公安机关接到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未成年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近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记者夏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