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时间:2016-2-25
邹先生和妻子诉称,事故发生后,肇事方不但没有安抚的表示,反而躲避并拒绝赔偿,为此起诉。
庭上父亲矢口否认
在法庭上,肖先生和妻子矢口否认女儿茜茜是肇事人,也无证据显示茜茜与浩浩所受伤害有关。实际侵权人没有确定,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公安出警记录以及对肖先生、左女士的询问笔录,认定玻璃瓶系茜茜从其居住房屋的阳台扔下。由于茜茜无个人财产,依法应由茜茜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关于“实际侵权人没有确定”的辩解,与肖先生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所作陈述不一致,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茜茜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向浩浩的父母赔偿67万元,包括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孩子惹祸父母当赔匠?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承办法官介绍,老百姓对此类事件存在着朴素的理解,认为儿童侵权由父母承担责任,此种观点存在片面性。不满10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10岁~不满18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监护人往往是父母。从该条文规定来看,当他们有侵权行为时,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担责,但赔偿责任首先以本人的财产承担责任,其次才由监护人承担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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