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时间:2015-8-26
2007到2008年期间,贵州习水县多名教师及公职人员参与“嫖宿幼女”,11名被逼迫卖淫的女生受害,其中3名不满14岁;2009年,浙江丽水市碧湖中学至少10位13周岁到16周岁的女初中生遭强奸,多个女生堕胎、被传染性病乃至被诊断为终身不孕;2012年,浙江永康又发生大规模嫖宿学生处女事件,涉及多名人大代表和企业家。
就说说贵州习水县这个案子。7个嫖宿幼女的人被判处7到14年有期徒刑,其中3人刑期达到或超过10年。这在“嫖宿幼女罪”中已经是重判了,不过,跟强奸罪比起来呢?
大家都懂得,这案子最大的特点就是曝光了。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为了明正典刑,这些人被从重惩处,但是这种案子在全国绝不会是独一份,其它没被曝光的“嫖宿幼女”案子里,嫌疑人或许就没这么“倒霉”了。
在好多地方,犯下类似罪行的都是“有头有脸”的人。掌握着权力和资源,还有什么搞不定的?无论是威逼还是利诱,想找脱罪的借口都不会很难。普通老百姓家庭哪里斗得过有钱有势的地方豪强?
于是,基于“自愿”,强奸就变成了“嫖宿”;基于是否知情,嫖宿可能就变成了违法,连犯罪都不算了;到最后,受伤害的一方没有收到保护,反而是加害的人能逍遥法外……上面提到的何某的案例,就是最生动的证明。
如果本来就是明确的强奸案,却因为种种原因变成了“嫖宿幼女”,那受害的小姑娘在生理创伤以外,要承受怎样的心理创伤?更何况,她们还得一辈子顶着“卖淫女”这个头衔。
现在,嫖宿幼女罪有望取消了;把它统一到强奸罪下面按奸淫幼女从重论处,那应该可以保护更多的女孩子吧。
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了单独的罪名,跟强奸罪区分开了。这罪名是干嘛用的?就是说,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受到别人诱惑或者受到不良观念的引导“下海”,而与她们发生关系,就被定义为一种“嫖宿”行为,而不是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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