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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取消嫖宿幼女罪统一以强奸论罪从重处罚

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时间:201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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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昨天下午听取了关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了有关绑架罪、妨害公务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规定,增加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三审稿拟取消备受关注的嫖宿幼女罪。法律委员会研究建议,嫖宿幼女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嫖宿幼女罪拟取消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脱离强奸罪成为了单行刑法:“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考虑到近年来这方面违法犯罪的新情况和执法环节的问题,有关方面不断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取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中“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现行刑法规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奸淫幼女多人等情形,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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