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制止侵害行为有权带离未成年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2-24

  民警制止侵害行为有权带离未成年人!宝宝啦网小编为您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在发布会上介绍,按照《意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都属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

  《意见》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举报,并对公安、民政、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职责作出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的带离制度,民政部门的临时监护制度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程序和内容,当事人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全面监督制度等。

  一旦发现或接报监护侵害行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处置,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并迅速进行调查。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还可以将未成年人带离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闫正斌介绍,三种情形可判断未成年人处于紧急情况。一、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根据未成年人受伤的情况做出判断;二、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的,这个要通过了解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是否经常施暴或者有暴力倾向;三、无人照料的危险状态,相对来讲是比较好判断的,主要根据未成年人年龄、无人照料的时间、次数等综合因素来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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