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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不胜任工作能否辞退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时间:2008-11-13

  张小姐职高毕业后被分配到某服装厂工作,签定了10年的劳动合同。4年后,该厂选送她去学习服装裁剪,回厂后承担厂里的裁剪工作。但由于其技术失误,所裁剪的服装有时出现质量问题。1年后,在张某已怀有5个月的身孕时,该厂以她不能胜任工作,给厂里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到底孰是孰非呢?

  据《劳动法》第29条中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劳动法》第26条中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必须经过再次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即使张小姐经过再次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她也受到《劳动法》第29条的保护,工厂不能在她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终止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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