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孕妇维权须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9-23

  在职孕妇维权须知宝宝啦网小编为您介绍。

  兰州市西固区王先生问:

  我爱人2014年7月入职,在8月发现怀孕,公司之前口头协议试用期3个月。现在还在试用期,但未签署劳动合同。公司现在要辞退我爱人。请问,我爱人应如何维权,可以获得社保医保以及经济上的补偿?

  记者连线丁路律师解答:

  一般而言,怀孕解雇是怀孕妇女在妊娠期间可能发生的劳资问题之一,分为依约定解雇和未依约定解雇两种。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职时,雇主会要求职员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而后者则是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书,雇主却自行解雇怀孕妇女。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先生的爱人要想通过法律手段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第一,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第二,在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

  第三,单位如想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来源:甘肃法制报)

  以上是小编关于“在职孕妇维权须知”的介绍,更多育儿知识请关注宝宝啦网(www.baobaola.com)。

TOP排行

  • 孕产
  • 喂养
  • 健康
  • 早教
  • 家长

最新文章

赞助商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宝宝啦版权所有   闽ICP备07018742号

所有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做其他使用

客服信箱:baobao.la@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