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公安局决定对张朔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以500元罚款。决定还表示,由于张朔不到16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今天上午,程屯镇派出所所长张卫国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说,派出所经查明,当天是张朔和李发在校内打架,打架过程中,张朔拿出刀子捅了李发三刀。后因李发的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所以没将该案件定为刑事案件,而定为治安案件。
李发的家人对警方的处理决定不服,认为张朔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目前已经向郓城县检察院提交对案件监督办理、重新立案侦查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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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法制晚报讯 (记者 王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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