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ibao 来源:网络 时间:2017-7-18
独生子女的父母在生前应当办理遗嘱公证,避免将来子女陷入继承遗产障碍 导读:一名独生子女父母双亡,想去继承父母的股票房产,没想到困难重重,最后被逼无奈将妻子告上法庭。律师建议:独生子女的父母在生前应当办理遗嘱公证,避免将来子女陷入继承遗产障碍。
独生子女无法继承遗产?原因在“三道关”
记者了解到,公证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严格要求继承人出示各种证明文件,有些证明文件继承者难以提供,从而无法通过公证的方式办理继承,只有通过诉讼的方式办理继承,然而,以诉讼的方式办理继承,必须有明确的其他继承人作为被告,而独生子女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无人可告,导致无法办理遗产继承。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尴尬。
荒唐案例:独生子继承遇阻 无奈将妻子告上法庭
已到不惑之年的刘先生是家里的独生子,父亲早在十几年前就去世了,其名下的3万余股银行股票归老伴,也就是刘先生的母亲郝老太太全权处理。去年6月,郝老太太也病故了,临终前留下遗嘱,将股票和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留给儿子刘先生继承。
不过,在继承遗产时,刘先生却遇到了难以想象的困难。刘先生要求继承股票,但股票交易所和银行无法确认刘先生的继承权,不予办理。他只好到法院起诉,自己是独生子,没有其他同为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父母又都去世了,他能起诉谁呢?
万般无奈之下,刘先生只好把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母亲的遗嘱合法有效,让其按遗嘱继承股票和房产。
西城法院立案部门审查后认为,刘先生的妻子并不是继承案件的适合被告。刘先生也撤回了起诉,另寻办法。
法官说法:独生子女继承 现存三个难题
西城法院的办案法官发现,独生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案件由于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以及与法律规定的不协调,已经出现了继承障碍。根据该院受理的几起父母离异或父母双亡的独生子女继承遗产案件,法官发现了独生子女继承遗产主要存在几方面困难:
法官说,首先,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未成年独生子女由于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独立行使权利和提起诉讼,在确定监护人之前,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就更存在着现实的障碍。
其次,因继承人要求继承的遗产绝大多数是父母生前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开户的存款。父母去世前又没有就财产进行说明的,继承人很可能拿不到存折或者不知道存折、信用卡的密码。而遗产在继承开始后实际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银行因无法确定继承人是否为唯一权利人而不愿为其办理支取存款及办理挂失支取手续,从而导致继承人无法实现继承权。
另外,即便有证据可以证明独生子女为唯一合法继承人,银行鉴于自身规章制度的原因,经常存在不积极配合权利人行使继承权的情形。
另一尴尬:不清楚父母财产 想打官司查很难
在继承受阻的情况下,继承人往往可以提起诉讼来请法院确认其权利,以一纸判决来实现继承权。如果继承人不清楚父母遗产的范围,也通常是以其他继承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并申请法院调查被继承人生前所留遗产的情况。比如侯瓒起诉妹妹要求分割遗产,目的就是为了查清其父侯跃文生前的财产状况,最终继承遗产。
法官表示,如果继承人是个独生子女,又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还不清楚父母财产信息的,想通过诉讼途径查明遗产继而继承几乎是不可能的。
法官解释说,打官司肯定要有原告、被告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如果独生子女是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提起遗产继承或确认权利的诉讼,根本没有适合的被告。也就是说,继承人总不能自己和自己打官司吧,因此这种起诉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法院都无法受理,更不可能为其查询被继承人财产情况了。
南京公证处怎么看?可委托公证处调查,证明自己是独子
对于刘先生的这种遭遇,南京公证处王芃公证员表示,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得不太多。王芃公证员告诉记者,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确立领养制度,而独生子女证已经不能成为证明唯一继承人的法定证明。举例来说,一对夫妻双方只育有一子,随后夫妻双方离婚,各自再婚,女方再次怀孕生子。这时,前面生下的儿子,依然可以保留独生子女证。随后,前妻新生下的孩子,因为某些特殊原因,被母亲送到了自己前夫家寄养,那么后来的这个孩子,就和女子前夫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那这位前夫的儿子,依旧是独子;由于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后面收养的孩子,对于这位前夫的财产,在法律上也是有继承权的。国外对于类似事件,是通过办理收养关系来确认是否有继承权,但是在中国的法律上,这个关系的确还是个空白。但这样的继承关系,可以说是十分极端的,但即使出现类似的情况,如果协商得好,公证可以解决,如果协商不好,那么到法院就是两个孩子之间的继承官司,不存在找不到被告的可能。而如果想证明是独子,可以委托公证处对父母的户籍、档案、相关工作记录等信息以及自己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查,以确认继承人唯一的身份。这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畴,不需要诉讼解决。
可申请继承公证,出联系函查遗产
而独生子女如果遭遇父母突然离世的意外,要法定继承父母的遗产该如何办理呢?首先,独生子女可以到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公证处受理后,会发放联系函,当事人可以凭借这份联系函,到怀疑存有父母存款的银行进行调查,银行需予以配合。使用联系函,以继承为目的查阅银行存款的相关规定,在江苏已经实行很久了。“江苏省司法厅和江苏银监会早就联合发文,对遗产继承者查阅被继承人遗产提供了方便,江苏在这方面执行得也很好。”王芃公证员告诉记者,“本来这种查阅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提出继承公证申请,公证处开具联系函,继承人到银行查阅;一种是做出亲属关系证明公证,凭借公证书到银行查寻,但目前用的最多的还是联系函。”不过,由于国内目前尚没有个人全部财产登记制度,除了银行里的存款可以查阅之外,其它不知情财产的调查,还是有难度的。不过,联系函已经解决了很多继承问题,算是一大进步了。
独生子女继承遗产有问有答:
问: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下,独生子女可以不需要任何手续继承父母财产吗?
答:多数父母认为独生子女家庭,不可能发生继承纠纷,无需设立遗嘱公证,但目前越来越多的独生子女在继承遗产时出现障碍。
问:在父母没有设立遗嘱情形下,独生子女是否就是唯一的继承人?
答: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因此,仅凭独生子女证,不能认定独生子女就是唯一的继承人。如果独生子女不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房管、银行、保险、工商等相关机构即无法判断继承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该独生子女就是唯一继承人,相关机构当然不能配合继承人查明遗产和办理遗产继承手续。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一、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根据该《联合通知》,遗嘱受益人办理遗产继承手续,不仅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父母生前的“遗嘱公证书”,在父母去世后还得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当然,在已经设立“遗嘱公证书”前提下,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应提供的材料和程序简便。
如果父母生前未设立遗嘱公证,作为独生子女的继承人需要通过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方式继承遗产或者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继承遗产,向相关机构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如果父母已经立下遗嘱,但没有经过公证,在父母去世后,继承人可以提供遗嘱原件到公证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建议:独生子女的父母在生前应当办理遗嘱公证,避免将来子女陷入继承遗产障碍。
问:没有遗嘱公证的话,父母去世后,作为独生子女的继承人如何进行继承公证?
答:继承公证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子女的独生子女证、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的财产凭证、有遗嘱的提供遗嘱原件等。到公证处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处经审核材料并调查后,领取继承权公证书。公证的效力与法院判决同等效力。
什么是代位继承
么么关注:外孙能不能继承外公遗产?
老张有三个孩子,大儿子张永顺、二儿子张永祥、小女儿张永霞。张永顺因患有尿毒症于1998年离世,而后其妻带着独生子张露改嫁他人。张永祥因自身经济条件不错,于是决定放弃继承父母亲的财产且做了公证。2000年,张永霞不幸在一场车祸中丧生。老张接连丧失两个孩子,抑郁成疾,于2002年去世。由于老张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其去世后,遗产分割就成了问题。
在我国,继承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由于老张没有立遗嘱,则根据法定继承,本应由其妻子及三位子女平均分割老张所有的财产。但由于大儿子张永顺、小女儿张永霞先于老张离世,那张永顺与张永霞的子女是否有权继承老张的遗产呢?
这里涉及一个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先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
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三)被代位人生前须享有继承权;
(四)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当具备了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时,代位继承人以被代位继承人之顺序进行继承。在继承时,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的应继承份额。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代位继承人,则由他们共同继承,按人数均分被代位人的应继承份额。
在本案中,张永顺的孩子张露不因为其母改嫁而丧失继承权,他仍有权代位继承老张的遗产。可由于张永霞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而丧失继承权,其子女也就无权代位继承老张的遗产。因此老张的遗产应由其妻子、二儿子张永祥以及大儿子张永顺的孩子张露三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