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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S第二次被检方传唤,这次原因是为女儿!

作者:佚名 来源:搜狐母婴 时间:2017-4-6

  小S第二次被检方传唤,这次原因是为女儿!

  小S继“胖达人”事件后二度出庭,这次是由于小S卷入女儿补习班的家教纠纷遭检方传唤,第二度出现在台北地检署出庭。补习班业者指控离职的林姓女老师私下抢学生,接下小S女儿等学生的家教工作;小S和婆婆证称,她仅是陪小孩粉丝,可以帮忙陪孩子,但也只是陪同玩耍,并没有教书。

  检察官依据证词,认定林女只有陪小孩劳作、玩耍,虽然有到小S家当家教,但没有教导数学或珠算心算等,与补习班上课内容无关,只能算是在外兼差赚外快,未造成业者损害;此外,其他家长也证实她没有游说,认定不构成背信,做出不起诉处分。

  不起诉指出,业者指控,4年前小S女儿停止指派家教,补习班便请林老师联系,没想到她基于自己利益,私自接下家教工作;还曾向多名家长鼓吹,让孩子别去补习班,转到她那里补习,导致补习班权益受损,涉嫌背信。对此,林老师否认被指派联系小S,也没有主动找上小S,更没有跟家长说要求学生一起离开补习班。

  台湾法规对于培训机构老师接私活有这么严格的规定确实让人咂舌。这里边涉及两个概念:一个是教师的管理规定,一个是竞业限制。

  一、教师的管理

  我们没有专门为校外培训机构的老师制定接私活管理规定。但是教育部印发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对在编中小学教师进行有偿补课划出六条“红线”:

  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显然,小S家遇到的不是校内教师在外接私活,而是校外培训机构老师接私活的问题,不适用此法。

  二、竞业限制

  从我们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看,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仅限于两条:一是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只要不违反公司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是不违法的。但是公司要求停止干私活应该放弃。

  什么是接私活?

  一般情况下,是指利用自己的自身能力或借用公司或单位的资源对外进行个人承接业务,所获得的报酬不通过公司或单位管理,获得额外的收入。

  很多公司是不允许员工自己私下进行业务接触的,因为这有损公司或者单位利益。

  这便是小S的家教林老师触及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九十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S的家教为什么无罪?

  1、未教授数学及珠心算等知识,因而未涉及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

  2、未游说家长,没有要求其他学生一起离开补习班。未触及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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