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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抢孩子”现象普遍,讼期抢孩子有利判决系误读

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时间:2016-3-14

  陈女士在孩子八个月大时,夫妻均同意离婚,但在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哺乳期内孩子一般归母亲抚养,故陈女士丈夫在当时的离婚诉讼中坚决不同意离婚。陈女士对法官坦言,“律师说如果想要取得孩子抚养权,应当尽量把孩子从对方手中抢过来,不然以后法院不好执行。”

  【法官解析】

  颜君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抚养权的确定确实会适当考虑到离婚前子女的抚养情况。社会往往形成一种误解,认为在离婚诉讼前或过程中,“抢到”孩子的一方判决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可能性会更大一些。实际上,根据《婚姻法》规定,法院考虑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会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时结合夫妻双方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来源: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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