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时间:2015-10-10
男子挥霍10岁女儿的16万元被女儿起诉索还,宝宝啦网小编为您介绍。
孩子的钱,父母可不可以随便用?答案是否定的。近日,中山第一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父亲将其代女儿保管的股份分红及征地款挥霍一空,10岁女儿将父亲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其返还。
南朗镇的小红(化名)今年10岁了,在她4岁的时候父母就协议离婚了。她的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小红的抚养权归父亲阿强,一切抚养费均由阿强负责,母亲阿玲无须承担抚养费。
2012年至2014年期间,小红所属的村小组向她发放了股份分红和征地款162500元,该款项由父亲阿强代为保管。父亲阿强有赌博的不良嗜好,将其代小红保管的股份分红及征地款挥霍一空。
2015年3月23日,女儿小红一纸诉状以父亲挥霍其财产为由告上法庭,要求父亲返还其代为管理的162500元。
父亲阿强承认他将女儿的16万多元使用殆尽,但他辩称是拿去做生意了,目的是让小红财产投资增值,但不幸全部亏损了。他说,既然他是小红的直接抚养人就有权对女儿的财产进行管理利用。对于亏损女儿的16万多,他表示愿意努力赚钱,等小红年满18周岁后如数甚至加倍返还。
法院判处父亲返还12.8万元
中山第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强是小红的直接监护人,在小红成年前,他对小红的财产有直接管理的权利,但此种权利不得被滥用,应当将权利局限在“为未成年人利益合理使用财产,并对财产进行适当增值保值”范围内。法院认为,阿强不得使用未成年人小红的财产进行高风险投资,否则,即构成权利滥用,侵犯了小红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