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夫妇为让儿子生二胎解除与养女收养关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5-26

六旬夫妇为让儿子生二胎解除与养女收养关系

  为了儿子生二胎,夫妻俩将养女告上法庭 “单独二胎”引发家庭危机

  六旬配偶要解除与养女收养关系

  早报讯 “单独二胎”,是我省2013年11月新发布的生育方针,指的是配偶两边一人为独生后代,第一胎非多胞胎,即可生二胎。

  日前,象山法院受理的一同解除收养关系案,就与该方针有关。

  为儿子生二胎

  解除养女收养关系

  王某配偶都60多岁了,在上世纪80年代初育有一子,之后夫妻想要再生育一个女儿,但正好赶上了1982年的计划生育方针,想要生女儿的计划,就被搁浅了。

  几年之后,王某一亲属生了个女儿,但亲属想将女儿送人。王某与亲属的想法不谋而合,王某配偶收养了女儿琪琪(化名),一起将琪琪的户口落在自己村里,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琪琪一直很孝顺,与王家关系和睦。

  2005年,琪琪有了嫂子,且有了可爱的小侄子。原以为一家人就这么相安无事地继续生活下去,可自去年年底开始,琪琪一家为“单独二胎”发生矛盾。

  嫂子认为,琪琪的哥哥其实是独生后代,假如想要再生个孩子,又避免计划生育部门的罚款,那只能让王某配偶与琪琪解除收养关系。

  嫂子的肚子渐渐地暴露,计生部门不断地催促。王某配偶一方面拗不过儿子儿媳,另一方面也想再要一个孙后代,就一纸诉状将养女琪琪告上法院。

  在法院调解过程中,琪琪表示愿满足父母及哥嫂的愿望,同意与王某配偶解除收养关系。

  解除收养关系后

  儿子恢复为独生后代

  琪琪是被收养的,那么,他的哥哥就不能属于独生后代了吗?琪琪和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她还有没有义务再去赡养父母?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振良认为,中国直到1992年4月1日才实施《收养法》,而琪琪系在1992年4月1日前被收养,因而,尽管琪琪的养父母王某配偶当时收养的条件,并不符合目前《收养法》规则,但当时的法律,并不要求收养人需无后代,且不能规避计划生育方针等,因而,两边构成事实收养关系。

  据法律规则,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与养后代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上关于父母后代关系的规则。若王某配偶与琪琪未解除收养关系,则王某配偶的儿子并不属于独生后代。当然假如解除收养关系,则因养后代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因而,王某配偶的儿子即行恢复为独生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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