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爷爷合谋卖掉一岁半男婴,因分赃不均爷爷报警告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9-24

  爸爸爷爷合谋卖掉一岁半男婴,因分赃不均爷爷报警告发宝宝啦网小编为您介绍。

  在晋江育婴院,一岁半的小斌(化名)尚且步履蹒跚,还只会牙牙学语,白白胖胖的他睁着水汪汪的大眼睛,仿佛无法相信爷爷和亲生父亲竟然把他当做商品卖掉。

  小斌出生在一个不幸的家庭,爷爷皮某嗜酒如命,爱打骂家人,爸爸刘某是赌鬼,妈妈不堪忍受离家,爷爷和爸爸嫌小斌会连累他们,就合谋把小斌卖掉。更为奇葩的是,卖孩子的赃款全部被刘某带走,拿去赌博输得仅剩70多元;皮某之后找买家“闹事”再捞2万元,想想分赃不匀,他告发儿子卖掉孙子。昨日,刘某和皮某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晋江警方刑拘。

  报警 告发儿子卖孙子 实有隐情

  “我儿子把孙子给卖掉了,我要报警。”8月30日,50岁的皮某走进晋江永和派出所,报警称其22岁的儿子刘某将年幼的孙子给卖掉了。

  皮某和刘某来自贵州黔南,十年前同来晋江打工,案发前都在深沪打鱼。随后,案件移交给深沪边防派出所。可一查,实情大出意外,皮某也是同意将小斌卖掉的。8月3日,小斌被皮某和刘某以7万元价格卖给王某夫妇。随后,皮某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刑拘。

  找到王某,小斌被安全解救,警方查获两份卖儿协议书。昨日上午,经网上追逃、在贵州老家落网的刘某被带回晋江。

  困扰 “媳妇”跑了 孩子闹着要妈妈

  2010年,刘某在晋江某工厂打工,和当时15岁的女同事小娜(化名)认识。后来,两人生活在一起,去年6月底,未婚生育了小斌。

  “感情一般般,孩子都由‘老婆’带着。”刘某说,小斌出生后,他忙着讨海生活,很少照顾儿子;自己每个月工资两三千元,一家人生活很辛苦。

  变化发生在今年7月,小娜抛下小斌,离家出走了。对于原由,刘某说他一家人和皮某住在一起,但两个大男子各跑各的船,经常不同时在家。而皮某嗜酒如命,待儿子外出时,他酒后经常去踹“媳妇”的房门骚扰,还会破口骂人。“3次踹坏房门,‘媳妇’受不了,离家了。”刘某说。

  “小斌成天闹着要找妈妈,两个男人照顾不了,如果不送走,会连累大人的。”对于卖儿,刘某直言小斌成了他们的累赘。

  卖娃 得7万元赃款 赌博剩70多元

  要送回老家,已没家人居住;问小娜,得到回应“把小孩送人吧”。刘某回头和皮某商议,两人觉得两个男人养不活孩子,决定给小斌找一户人家。

  8月3日,刘某和皮某找到王某夫妇,在给孩子体检后,双方开始就价钱讨价还价。“10万”、“6.5万”、“8万”,双方像在菜市场一般讨价还价,最后以7万元现金成交。“父亲咬定要10万元,我有松口,他还踹我。”刘某说,他拿到现金后,要分两万给皮某,但他说不想要。两天后,刘某离开晋江,到浙江、广东,辗转回到贵州老家。

  途中,刘某吃好穿好,大手大脚花钱,还赌性大起,将卖儿钱款用于摸牌赌博,输了四五万元。直至被警方抓获,刘某身上仅剩70多元了。

  家庭 父亲嗜酒如命 儿子爱摸两把

  “恨我父亲多一点,也恨我自己。”对于自己卖掉亲生儿子,刘某说。而落网后,刘某因害怕亲戚认出他,特意要求警方给他戴口罩、换上外套。

  据刘某讲述,他生活在一个残缺的家庭。父亲皮某常年嗜酒如命,如今每天要喝3大瓶白酒。4岁时,因酒后打骂家人,还抢母亲钱财去消费,最后母亲改嫁;母亲离开后,皮某死性难改,更是经常半夜踹敲女儿房门,导致刘某妹妹在15岁时也离家出走。

  而刘某本身也沾染恶习,他介绍,7岁时经常被好赌外公带去赌桌,久而久之自己染上赌博恶习,来晋江几年,已经输了四五十万元。如今,刘某每天不摸上几把牌,就会觉得手痒难耐,就连卖儿子的一部分钱也被其赌光。

  奇葩 觉得分赃不均 一怒告发儿子

  小斌被爷爷和父亲合谋卖掉后,对于7万元赃款,皮某当时一分没拿。但仅过两天,他反悔了。想到钱款全部在刘某身上,自己年纪大,赚钱不容易,现在独自一人生活,每天还要花钱买酒,身体还有残疾(一眼失明),皮某决定找买家王某夫妇再要点钱。

  皮某找到王某夫妇,先说想念孙子,又说反悔了。无奈之下,王某再出2万元,才平息了皮某的纠缠。后来,皮某还是觉得刘某拿的钱比较多,心里愤愤不平,决定报警告发儿子。没想到,自己因参与买卖孩子,在看守所和儿子见面了。

  警方介绍,刘某和皮某的行为依法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而双方签订的协约书,假以送养为由,本无法律效应。

  卖子与送养有别

  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提出,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意见》指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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