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时间:2015-4-22
四类情况应暂停备孕,优生优育
1. 患有某些急、慢性疾病者应暂缓受孕。夫妻一方或双方患有各种急慢性疾病时,如感冒、肝炎、肾炎、结核、支气管哮喘等,应在急性疾病治愈后或慢性疾病稳定时再考虑受孕。若女方若患有各种慢性疾病时,应根据疾病的轻重和对孕妇及胎儿的影响由医生决定是否能怀孕。
2. 接触有害物后暂缓受孕。夫妻一方或双方由于职业等原因不得不接触有害物质时,如X线或其他辐射、铅等重金属,应在脱离有害环境至少一个月后再受孕。尤其是女方,一定要从受孕前1个月以前,并在整个孕期脱离有毒有害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