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严格产检仍然生下病宝宝医院被判赔钱22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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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能生下健康活泼的小宝宝,准妈妈们都会十分配合医院在孕期进行检查,可住在城阳的董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所有的检查全都做了,检查结果也都十分好,可孩子刚出生一天,就被诊断出患上了先天性心脏病,这对董女士来说无疑是个难以接受的现实。董女士觉得自己在怀孕期间全部遵照医嘱,而医院在给她做检查时却没有查出孩子的病情。董女士一怒之下将医院起诉至法院,求偿100万元。

  孩子检出多个问题

  2010年9月,怀孕的董女士在城阳某医院接受产前检查,并根据医嘱定期到医院进行产检。为了确保宝宝的健康,凡是医院要求的医学检查、全身检查、产科检查等她一一不落,在怀孕期间,董女士前后做了13次产前检查。根据每次的检查报告显示,医院并没有发现董女士及她肚中宝宝有任何异样。

  2011年3月,董女士在医院临盆,生下了一名男孩,正当一家人沉浸在喜悦之中时,医院却告诉董女士,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及新生儿肺炎,为了尽快治疗,医院建议董女士转到上级医院。之后董女士带着孩子转到市儿童医院,经医院检查,孩子除了有先天性心脏病之外,他的肺动脉、主动脉等都有问题。先天性心脏病本身就是个难以治疗的疾病,再加上其他问题,这让董女士彻底慌了神。自己定期到医院做检查,每次检查都正常,为何孩子还会得病。董女士认为,做产检的医院存在重大过错,没有及时发现孩子的问题。

  四次鉴定确定责任

  为了明确责任,董女士2011年5月向市医学会申请鉴定。经鉴定医学会认为,这次事件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之后医院又向山东省医学会申请进行第二次技术鉴定,这次鉴定认为该起事故不属于医疗事故,但院方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之后,董女士和院方又委托青岛某司法鉴定所进行第三次鉴定,这次鉴定意见显示院方在董女士怀孕期间的医疗活动存在过失,这个过失与孩子的先天性心脏病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由于双方难以确定责任及承担责任的相应比例,董女士将医院起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100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又委托青岛另外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孩子的心脏功能构成了四级伤残,后期需要一人照顾,护理时间约为120天。

  赔偿孩子家长22万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根据四份鉴定结果显示,医院的医疗活动存在过失,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认为院方承担20%的责任较为合适,应当赔偿董女士一家16万余元,并支付董女士6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判决后,院方不服,上诉至市中院。院方认为,董女士的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这是胎儿异常发育所致,与医疗行为无关。董女士和院方都没有对四份鉴定报告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鉴定,二审法院可以采信。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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