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扬州7岁女童的嫌犯是否是变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0-10

  侵害扬州7岁女童的嫌犯是否是变态?宝宝啦网小编为您介绍。

  据新华网报道: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10月8日证实,涉嫌杀害扬州7岁女童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于当天11时50分许,在泰州市姜堰区桥头镇被排查蹲守多日的警方抓获。而举报人就是嫌犯父亲。

  目前,王某对犯罪事实已经初步供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根据警方提供的信息,犯罪嫌疑人王某是泰州市海陵区一名修理工人,没有犯罪记录,也没有精神问题,与被害女童并不相识。10月3日,女童随家人到泰州市姜堰区华港镇亲戚家参加婚礼。56岁的王某走亲戚到此地,看到女童与一群孩子在一旁玩耍,临时起意冒充女童父母的熟人,趁喜宴混乱骑电动车将女童哄骗带走,在实施侵害后杀死,弃尸华港镇一河边。

  女童的被害让人痛心!犯罪嫌疑人王某残害女童的行为令人发指!读到这条新闻,笔者于痛心愤慨之际,又百思不得其解:王某与女童及其家庭素无关联,系临时起意侵害女童并杀人?“临时邪念”即迅速付诸行动,56岁的王某何以既无人性又毫无任何法律观念?王某算是一个“没有精神问题”的正常人吗?一个正常人又怎么会完全不知后果,做出这等禽兽不如的凶残恶事?

  笔者推测,王某绝不是一个正常人,其心理方面肯定有问题。虽没有犯罪记录,但并不能说明他的精神就正常,只能说此前没遇到合适的时机,本性“恶”的方面没得到充分暴露。而这次他的“恶性”就展露无遗。从王某的犯罪事实看,其人格个性上至少有三种特征:一是极端自私,任何时候都以自我为中心,为了满足个人欲求,毫不顾及他人的痛苦。二是寡情无良,丧失人类共有的同情心、怜悯心和良心。三是凶狠残暴,夺人性命亦毫不感觉心虚胆寒。从犯罪心理学上讲,这三种特征都属不同于正常人心理的人格障碍,与社会犯罪紧密相连。

  王某的“与众不同”也得到他父亲的证实。王某的父亲就对记者说:他的(王某)脑子有问题,与任何人都搞不好关系,找了几份工作,都干不了多长时间,不是他炒了领导的鱿鱼,就是领导炒了他的鱿鱼。工作也不好好干,成天东游西逛,谁也不知他在哪里,都干了些什么。他在外面如干了违法事,我们知道后一定要举报。警方这次能很快抓获王某,正是源于他父亲的报案。他父亲的正义之举,更证明王某的精神、心理有问题,与社会、与家庭、与亲人都格格不入。

  可怕的是,似王某这样有人格障碍的人并非只是个别。据相关统计数据,患有精神障碍的人群中,大约有三成属隐性精神障碍,其中就包括像王某这样的随时都可能实施犯罪的人格异常者,表面看基本正常,待人处事与多数人没有区别。可一旦碰到合适机会,即原形毕露,危害他人或儿童的生命安全。

  王某侵害7岁女童的案例给了社会重大警示:保护儿童安全,除了避免常见事故给儿童带来的伤害外,还应想到那些非常因素将会造成的危险,比如可能遭遇到像王某这样的人格障碍暴徒的袭击。对此,学校、学生、家庭、家长,乃至全社会,都应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学校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安全教育,学生也要树立相关的警觉意识,家庭家长更应该密切关注孩子的生存、生活环境,尽可能消除各种可以想得到的危险因素,需要社会各层面的共同努力,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成长安全。

  来源: 承上启下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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