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检查假国家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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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履行登记的孕妇,均应实施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①由开始妊娠至第6月末,每月检查1次。②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2次。③最后1个月每周检查1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限。以上检查时间,不得视为请假,应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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