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王玲经常迟到、旷工、早退为由,口头通知王玲辞职,但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依据《劳动法》第87条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应向王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800元、2012年3月至2012年7月及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工资差额4520元,以及2013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514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昨天上午,郑州市中院二审审理后当庭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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