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时间:2015-8-25
秦淮法院审理后认为,宠物店从事以宠物美容、寄养等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对宠物的防患意识应当高于顾客,也有责任保障顾客的安全。可事发宠物店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任由一只大型犬在店内随意活动,导致林丽被咬,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丁某违反《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养狗,又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已经对他人安全造成潜在威胁。林丽并未有任何不当举措。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丁某与宠物店老板赔偿林丽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其中,丁某没有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受损害,应该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3.15万元;宠物店老板任由狗在店内随意活动,导致林丽被狗咬伤,应该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1.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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