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过程中,为了适应胎儿的生长发育,母体血液循环系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血容量比未孕时约增加35%,心搏出量比未孕时增加20%-30%,明显加重了心脏的负担。临
产后,由于子宫收缩,大量的血液涌向母体血液循环,增加了回心血量。
分娩时用力屏气,腹压加大,使内脏血液涌向心脏。产后排空的子宫收缩时,大量血液从子宫突然进入血循环。
这些变化,正常心脏是完全可以负担。但如有心脏病则可能负担不了这额外的变化,容易在孕晚期、分娩时及产后开始3-4天发生心力衰竭,重者可威胁
产妇及围产儿的生命。因此,患心脏病的妇女,在婚前检查时,就要了解婚后能否怀孕和生育。
患心脏病的妇女能否负担妊娠和分娩,可根据心功能以及有无心衰病史决定。心脏功能一般可分四级:Ⅰ级,胜任一般体力活,无心悸,气短症状;Ⅱ级,一般体力活动稍受限制,可有自觉症状,休息可使症状消除;Ⅲ级,活动明显受限,难以操持一般体力活动;Ⅳ级,难以做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症状。
心代偿功能Ⅰ级及Ⅱ级病人,可以怀孕,但必须加强孕期保护,减轻心脏负担,密切注意心功能情况,防止发生心衰。一般可以安全度过孕产期,但分娩应在条件较好的医院进行,且要提前数日住院。
心脏代偿功能Ⅲ级的病人,除非整个妊娠期住院卧床治疗,否则不宜妊娠。
心功能Ⅳ级病人,妊娠后心衰发生率极高,不宜妊娠。
另外,有无心力衰竭病史,也表明了心功能代偿情况。曾经有过心衰病史的妇女,若是怀孕,再发生心衰危险性也大。
因此,不宜怀孕生育的心脏病患者,要严格
避孕,最好做绝育手术,不要冒生命危险。如果万一怀孕。也不要抱侥幸心理,应尽早去做人工
流产。此外,心脏病人的性生活也应节制。
心脏病患者怀孕,对胎儿也有影响。患心脏病孕妇子宫瘀血,氧气供应不足,胎儿生长发育迟缓,容易发生早产,有心衰者早产率过达42.9%。心脏病人的胎儿死亡率也高于正常人。同时产后易并发感染,其中较严重的是急性或亚急性心内膜炎。产后如有条件人工
喂养,最好不要自己哺乳,以免过分疲劳,心脏过度负担而衰竭。
在妊娠合并心脏病的病例中,以风湿性心脏病占绝大多数,约80%-95%;其次是先天性心脏病,一般都较轻;高血压性心脏病多见于高龄孕妇。
因此,患心脏病的妇女在处理怀孕和分娩的问题上,尤其要慎重,并应得到其丈夫的关怀和体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