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吴先生的答辩并没有被法院采纳。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贺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均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判决准许离婚。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法院认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小宝目前尚不满一周岁,从有利于婴儿成长的角度考虑,小宝应由母亲抚养较为合适。
判决还指出,被告吴先生采取极端方法,将仅两个月大的婚生子强行从母亲身边带离,既严重伤害了母亲的权利以及夫妻感情,也完全不利于极年幼孩子的健康成长,应及时予以纠正。
因此,法院判决要求吴先生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儿子的直接抚养权交付给贺女士。另外,吴先生每月要支付1500元抚养费,不过,他每周有权探视儿子一次。
至于吴先生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认为,吴先生仅提供借条复印件,且出借人又是他表弟,与其有利害关系,因此,借款的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来源:东南网6月1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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