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警方决定对小华死亡一案不予立案。二原告再次诉至东城法院,认为小华入院前身体健康,入院后因医院护理不当,造成颅脑外伤死亡,医院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9万余元。
法院查明,男婴小华被送至派出所及和平里医院治疗期间,高某多次到派出所和医院表示孩子是自己的,并要求抱回,但因不能出示小华系其子的证明未果。直到孩子死亡后,经鉴定显示二原告系孩子的生物学父母。
医院也辩称,原告有意将小华遗弃数小时后才被派出所送至被告和平里医院,原告对于孩子的死亡亦具有一定责任,被告不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和平里医院只同意支付精神抚慰金3万元。
被判赔72万余元
2013年11月11日,东城法院根据司法鉴定结论,认为和平里医院在对小华的诊疗过错中有一定过失,该过失与其死亡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系数值可为90%。法院还查明,原告高某系城镇户口,原告李某系农村户口,两人已于2008年10月登记结婚。
法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和平里医院在对小华的诊疗过错中有一定过失,应对其死亡承担90%赔偿责任。鉴于原告高某系城镇户口,且孩子户口一般随母亲,故在计算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时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被告因医疗过失致孩子死亡,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但考虑到原告自身存在过错,法院最终判和平里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2万余元。
来源:北京晨报记者 岳亦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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