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除了为牟利外,确有一些家庭是属于极度困难,无力抚养。此外,还有一些被“亲子亲卖”的孩子来自于非婚生子。
而法律长期疲软让买方无责、甚至有利无弊,市场需求不断
构成拐卖儿童的三个环节包括出卖者、贩卖者、购买者。对于那些不能生育、确有收养需求的购买者,很多时候,通过正规渠道从福利院收养条件苛责,难以满足,而购买被拐儿童(特别是亲生亲卖的)即使被发现也无妨。
首先,中国《刑法》第241条虽规定“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在该条第6款又规定,“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挠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致使该条款执行起来效力偏软。在司法实践中,不说让收买被拐卖儿童者入刑,甚至只要没有虐待、阻挠解救现象,这种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都不会立案。
聊城被拐婴儿无人认养送回买主家,而有家难回的远不止他们其次,目前,公安机关主要有两种途径为孩子寻找亲生父母:一是通过DNA库进行数据比对。二是丢失儿童的父母在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这两种途径下,被亲生亲买的儿童,基本无法找到亲生父母。同样,在中国,这意味着他们仍旧只能继续寄养在购买者家里。这样一来很可能会给公众造成“收买孩子不会受处罚”的错觉,这种侥幸心理有可能会“鼓励这种行为的发生”。
杜绝悲剧再次发生,需要在法律、制度等多方面努力
“打拐”先要“打买”,摧毁买方市场,才能彻底堵住“亲子亲卖”的源头
按照经济学观点,没有买方就没有卖方。买方才是拐卖儿童犯罪的真正源头,没有买主,就没有拐卖。杜绝悲剧再次发生,最关键还是摧毁买方市场,严惩买主。
而正如前文所分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中国长期以来,对于未干扰解救、未对孩子进行虐待的买主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直到去年10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审议,这一现状有望得到遏制。在草案中,购买被拐儿童要立案,也需要在一定条件下承担刑责。但严惩买主,显然不止如此,除了依法从重从严给予打击,让买主人财两失外,切不可再容许被解救的儿童无人认养就继续留在买主家。
而另一方面,应该进一步完善收养制度,以便符合收养条件的群众能够通过正规程序从福利院收养到孩子,从而减少买卖儿童现象。根据民政部公布的数字,中国现有孤儿人数为61.5万人,在官方福利院收养的孤儿仅占不到20%。所以对大多数家庭来说,从正规渠道领养,注定是一场漫长的等待。而在西方国家,收养孩子程序清晰明了许多,如果领养者满足收养条件,通常就可以,在法国甚至一般6个月之内都会有答复。
贫穷不能作为贩卖亲生婴孩的挡箭牌,对于卖方市场,更须严惩不贷
孩子本身是一条条鲜活的生命,却被当做商品一样买来买去,且卖家还是自己的亲生父母,这比普通的拐卖儿童、弃婴等行为更加恶劣。而很长一段时间内,这种行为却在罪与非罪、定何种罪的基本问题上徘徊。直到2010年3月《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出台,首次明确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首先,贫穷不是作为贩卖亲生婴孩的挡箭牌,诚然,确实存在一些家庭是属于极度困难,但解放前的峥嵘动荡岁月相比,现在并非到了必须卖儿鬻女阶段。而根据中国《刑法》,拐卖儿童罪量刑方面,没有其他特殊严重情节拐卖数量又达不到三人,最高刑期就只有10年。对于这种以牟利为目的卖子、挑战社会伦理底线的行为,应考虑必从重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