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说,孩子出生一个星期后,他就在顺义区将孩子卖给了那对河南夫妻,收了3000元钱,并让对方打了一张条,写着今后一切费用由对方负担,别让他认领。但是,他不知道工友及那对夫妻的名字。
第二次卖孩子是在2009年11月16日,当时他们的第4个孩子出生仅15天,是个男孩。童某说,他同样通过一个不知道姓名的工友,在顺义区杨镇地区卖给了另一对河南口音的夫妻,这次收了8000元。
办案人员曾问他:“你有能力干活吗?”他说有,“有能力劳动为什么还要卖孩子?”童某回答:“当时也没想那么多,一天干活挺累的。”他还说,他们没什么钱,怕孩子生病后没钱看。
童某说,这两个孩子的最终去向他都不清楚。卖孩子的钱都被他花了。
》》释案
父母为获利而送养算犯罪
昨天,顺义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刘伟果法官说,亲生父母将孩子送养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他们将孩子送给别人的目的。如果养不起,送养时收了小部分费用,比如生养孩子的住院损失,就是民间的送养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亲生父母收钱后“送养”孩子,也以拐卖儿童罪来定罪。
刘法官表示,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里面提到“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刘法官认为,本案中,童某夫妇生育5个孩子,其中有3个子女在生育后接连被出卖,就是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的手段。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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