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时间:2008-9-28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是媒体在今年使用频率比较高的一个概念。比如,某些名人“顺嘴”说出自己胎儿的性别后,便迅速被一些爱拿明星和大腕说事的人当做了普法宣传的载体。然而,至今为止,我们似乎仍然没有听说谁因为替这些名人做胎儿性别鉴定而受到处罚。
这不能不让人怀疑,“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也许只是“有此一说”而已。
其实,我们反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是因为有人以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来选择性别实施人工终止怀孕。而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者进行打击和处理,各地可谓想尽办法。有一个省甚至对举报者开出5000~20000元的奖金,其规格为该省系列计生举报有奖项目的最高,而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监管不力造成的后果,当然是极其可怕的。现实中,某些地方出生人口性别比的严重失衡,说明通过胎儿性别鉴定选择生儿育女者大有人在,而且其蔓延势头值得认真对待。
最近,针对预防和治理人为选择胎儿性别问题,湖南省政府酝酿了《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草案)》。据当地媒体报道,这个规定今年底有望正式出台。然而,让人始终担忧的是,这类地方性法规的约束力到底能有多大?
事实上,我国的《母婴保护法》、《人口计划生育法》和《执业医师法》都明确规定“严禁进行胎儿性别诊断”。同时,对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从国家有关部门到地方政府,都出台过不少规章制度。但多年以来,鲜见有处罚“犯禁”者的报道。
胎儿的性别是检查胎儿发育状况必然带出来的结果,根据相关法律和规章,孕妇及其家属除非医学的需要,不能享有对这一结果的知情权,而知情的医生则不能有透露消息的“话语权”。但是,这种知情权和“话语权”碍于人情或红包的诱惑,是很容易在隐秘状态下成交并使双方均能得到满足的。原来,胎儿性别始终在跟相关的管理者“捉迷藏”。
政府有关方面管理的难度,正在于其无法被监控的隐蔽性。同时,可以预见的是,这种隐蔽性也很难会随着立法而在某一个区域立刻消失。
治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当以治理“选择性别实施人工终止怀孕”为根本目的。而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似乎有“眉毛胡子一把抓”的趋势。当行政性的措施尚未厘清治理的对象,尤其是一些行政手段尚未用尽之时,仅仅依靠立法是不能够解决问题的。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起不到令行禁止的效果,反而可能损坏法治的严肃性。帮助某些名人鉴定胎儿性别者似乎已经“逃过此劫”,这在某种程度上凸显了相关政策法规的无奈和尴尬。
对于湖南等地立法“严禁鉴定胎儿性别”,我们当乐观其成。但是,在我们强调立法质量的今天,此类立法在进行全面、谨慎、充分的考虑之后,也许还需要耐心地等待真正的立法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