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投保3000万后坠谷身亡保险公司赔不赔!宝宝啦网小编为您介绍。
一男子开车坠入山谷后身亡,此前曾通过网络和电话集中向十余家保险公司投保
本报见习记者 刘敬元
赔,还是不赔,这于网销保险是个问题。
一男子开车坠入山谷后身亡,此前,其曾在6个月内通过网络和电话向十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合计逾3000万元。近日的这一“意外”事故发生后,涉及的这十多家险企面临赔付与否的选择。
《证券日报》记者采访得知,一定程度上,这种“同一被保险人集中多险企高额投保”情况的出现是保险公司为自己埋下的风险,因为他们在互联网平台上销售保险时,普遍没有设置询问客户是否已投保其他保险公司产品的环节。而这种“是否已投保”的相关信息在险企线下传统渠道被认为是重要的需“告知事项”,被列在保险合同的显著位置,并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对是否拒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决定。
“网上卖保险往往不问客户是否已经投保,这是不是保险公司设下的一个陷阱?保险公司是不是给自己留了后路?”一位从业十多年的营销员有着自己对这种现象的担忧,“这又会不会成为客户的损失?”
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律师认为,除非公安机关给出这一男子为自杀的结论,且保险公司相应产品有对自杀免责的条款,否则,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必须对客户进行赔付,即便客户是故意为之,但此前保险公司毕竟主动放弃了核保、拒保的权利。
某险企创新业务部负责人则称,保险公司内部乃至同业之间早就讨论过网销防范客户道德风险反保险欺诈的问题,最终没有设置“是否已投保”的问题,一是基于提升客户体验的考虑,二是因为,流程在询问之后没有相应配套支持系统,询问与否基本没差。
是否应该理赔
媒体引述几家公司相关人士的话称,一位被保险人,集中在一段时间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同类型保险的案例比较特别,由于目前距离事件发生时间较短,仍须进一步调查,暂无法给出理赔或不予赔付的决定。
在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张宏雷律师看来,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这位客户是“多买”而“不多赔”, “多买多赔”是人寿保险的基本原理,理赔应该依据保险条款,既然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就应该理赔。
张宏雷对《证券日报》记者称,保险公司拒赔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条款规定。这种情况下,只有保险产品有自杀免责条款,同时公安机关调查之后确定客户是自杀的,自杀免责条款才能起到作用,保险公司才可以拒赔。“如果公安机关不能证明是自杀,即便有自杀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赔付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他认为,即便这一客户属于有道德风险的一类,而道德风险已经在签订保单后兑现,保险公司没有依法或依保险合同行使自己审核的权利、拒保的权利,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不能做“有罪推定”。因此,如果证明不了客户是故意的,或者是在不适用自杀免责条款的话,保险公司应该予以理赔。
而保险公司关心案件真相的原因在于,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一旦能够证实该客户故意隐瞒重大事实,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从而不予赔付。
现行《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张宏雷认为,此类网销案例中,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上述规定行使权利存在一定难度。首先,保险公司要拿出证据,证明客户没有如实告知。其次,我国使用的是“询问告知形式”,客户告知义务的内容就是在保险公司的询问范围,保险公司没有询问客户是否已经投保,客户不用告知。
“是否已投保”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