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之后,成都市房管局要求委托房屋变更登记需要办理公证。2009年6月,王女士用假证换出了徐太婆的3本真房产证,同时偷来了徐太婆的第一代身份证。手续准备齐全后,再找来一个和亲妈长相近似的“假妈”,用真妈的身份信息加假妈的照片办了一张假身份证。一切准备就绪后,王女士带着假妈到蜀都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公证“徐太婆委托邝莉群将自己名下的2套房屋卖给女儿王女士,并全权办理房屋过户等一切手续”。
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后,王女士于2009年6月29日和7月8日先后取得母亲名下的2套房屋产权,随后向中行和农行办理按揭贷款,共计贷款41万。
徐太婆的最后一套房子在一个月后的7月28日,被王女士用同样的手法盗走,最终“卖”给了刘志彪,2010年9月28日,以刘的名义从交行按揭贷款24万。
靠“假妈假证”盗走的房能物归原主么
法院:所依据事实不具真实性,转移登记行为违法
徐太婆向法院起诉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请求确认过户登记违法,并撤销过户登记。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市房管局审查程序合法,审查行为并无不当。市房管局基于对公证书合法性有效性的信任,确认徐太婆身份以及委托事实,应视为市房管局已经尽到了审慎合理的审核义务。但由于作出转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具有真实性(即申请人不具有真实性),故房屋转移登记结果错误。
但第三人取得房产证后,将房屋产权抵押给了银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是受法律保护的善意第三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市房管局的转移登记行为违法,驳回徐太婆的其他诉讼请求。
徐太婆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院经二审审理后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被假证明骗过的三方是否需要担责
公证处
已尽合理审查义务
昨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蜀都公证处相关负责人杨德惠。据杨德惠回忆,事发时,冒充委托人的申请人提交的是一代身份证,而一代身份证的防伪技术低,只有身份证上的荧光字母可以识别,凭肉眼很难识别出真假。而申请人提交的假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在场人假徐太婆的,公证员在无法识别身份证真伪的情况下,无法识别委托人的真伪。
杨德惠还表示,公证机关是否担责,取决于自己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在本案中,蜀都公证处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已经穷尽了相关的审查手段,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公证机构无须担责。
房管局
程序合法,审查行为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