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姚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经常打骂其父母,对引发本案存在重大过错;二被告人虽系初犯、偶犯,但明知其子患有精神疾病,不仅没有对其进行积极治疗,而采取将其用绳子勒死的极端手段,并掩盖罪行埋尸于田地之中,犯罪性质严重,手段残忍。考虑本案系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被害人又长期无端殴打其母亲,在案发前将其母亲的腿打断,存在重大过错,可依法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华商报讯(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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