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时间:2015-10-19
该案二审期间,受害人一家提出异议,称警方没有采信小阳关于“清楚地听到房东郝某说话”的证词。小阳在接受河南省高院刑庭法官询问时补充称,案发当晚屋内进来了两个人,一个是郝某,另外一人他不认识,两人都拿着东西。当时郝某离自己很近,用一个方形的东西弯腰打小坤。小坤一边哭一边爬,郝某非常狠地说了一声“不让开”。小阳说,他没看清是谁打的他,就听到“砰”的一声便失去了知觉。
二审法院认为,现场勘查提取的物证等均指向康某一人,康某没有供述与其他人预谋,没有受人指使、没有他人参与,没有证据证明他人参与犯罪。
故认定康某酒后窜入小阳房间,采取扼颈、捂嘴、撞击被害人头部的方式杀害无辜儿童,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2014年12月31日,河南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康某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此后,康某一案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
□刀下留人
受害人家属为康某聘请律师
该案二审宣判后,受害人家属认为二审法院并没有查清事实真相,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法院重审康某案。受害人家属认为,小阳作为该案的受害者、唯一的在场证人,侦查机关和法院应当尊重并采纳小阳的直接证言,并且针对其证言进行调查,而不是简单地询问郝某。
受害人家属表示,无法理解警方在该案侦查过程中的一些做法。案发8个月后,小阳意识进一步恢复,回想起了案发当时的情节和过程。家人将此情况第一时间报告给当地负责侦查此案的公安局,但是侦查人员直到一个月后也就是2012年7月19日才来询问受害人小阳。当天,刑警队的警官白某当场篡改小阳的陈述,被小阳的家人发现并予以制止;2013年5月,受害人家属通过与案发后家人拍摄的小坤遗体照片对比发现,警方的尸检报告上的照片中凶手留在小坤大腿上的指甲印被挖掉了,并且在一审和二审的审理中均没有出现此份证据。
受害人小阳家属为了查清事实,还帮康某聘请了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据康某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谢通祥介绍,受害人家属曾经多次向河南省高院及最高法反映情况,希望能够“刀下留人”,查清案件事实。
谢通祥律师认为,康某的犯罪动机至今没有查明,原审两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均没有体现,仅仅以“喝醉酒”这一所谓事发前的状态一笔带过,不符合常理,属于案件事实没有查清。另外,康某第三次接受警方讯问的地点是在内黄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讯问室,并作出了“喝完酒后第三天将拖鞋扔到垃圾堆上”的供述。此时的康某已经被送往看守所羁押,讯问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谢通祥律师向最高法提交申请,希望该案发回重审。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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