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童遭中学生囚禁围殴能因为施暴者不足14周岁不了了之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6-23

  早在,2013年5月6日,广西河池市12岁少女因为不满同班好友比自己漂亮,将好友杀害并砍下其头颅、手臂时。就用专家指出,“树在长的过程中,有的长歪了,有的长正了,这是不可避免的。”换句话说,树歪了未必能扶正了,正如一些孩子尽管不到十四岁,心智却有可能比18岁的成年人更加成熟,其内心的邪恶恐怕比成人更难以挽救,对于他们只能靠司法来拯救。对于此,很多国家也达成了共识。例如,日本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点原来定在16周岁,但1997年,神户一名14岁的学生接连残忍杀害一名11岁男童和一名10岁女童,促使2000年日本国会将刑事责任最低适用年龄从16岁降到14岁。在英格兰和爱尔兰,对于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少年,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们的危害行为是出于恶意,就可以将他们“看成”已满14岁,追究刑事责任,苏格兰仅为8岁。

  其实,在我国刑法在酝酿的25年间,对刑事责任起点年龄几易其稿,从12岁到13岁,再到草案第33稿的14周岁。如今在互联网的冲击下,未成年犯罪呈现出年轻化,形式更加恶劣,影响更加坏,由此有必要进行专门的修法或者法律补充,针对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等进行指导,避免更多无辜孩子受到伤害。

  除此之外,对14岁下的违法儿童进行严惩,才有利于校园法治精神和文化的建立。前不久,在美国,两名中国女留学生遭到多名同学拳打脚踢、扒光衣服拍照、用烟头烫伤乳头等施虐行为,对此,被告仅因“折磨”一项罪名就可能面临终身监禁。一边是,留学生们对犯罪的不以为意,另一方面是美方律师“此案是他从业18年来见过‘最恶性’的暴力案件。”我国校园文化,有必要进行一番法治洗礼了。

  “少年围殴男童”不应只停留在公众热议了,叹息与愤怒纠正不了少年,乃至儿童的违法倾向,更无法保护自己的孩子避免遭受校园暴力,因此,掀起整治校园暴力的行动应该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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