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和卖是不同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也不同。目前对收买而言,打击上没有像出卖那么严。很多时候会从轻或免除。这里有为了降低解救难度的考虑。因为有时候去农村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会出现被全村人包围、甚至暴力抗拒的情况。对于收买而言,如果仅是收买而没有其他行为的,最多是3年。这个“3年”的威慑力或许不够,业界也在讨论要不要把最高刑增加,以提高威慑力。但若直接判定死刑,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对死刑适用的认知。
简单的适用极刑,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收买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达到需要像故意杀人这样的行为来处以极刑。如果收买人有其他行为,如殴打、强奸、虐待等行为的,可以数罪并罚,即除了追究收买罪外,还要追究强奸、伤害、虐待等罪行的刑事责任。
我国的司法改革正步入深层。一个要点,就是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都要落实,宽严都要依法,宽严都要适度。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回避使用死刑。各级人民法院在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案件审理中,重刑比例相对已经较高。对于处在当前这个发展阶段的中国来说,死刑可用,但死刑要慎用。对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立法层面要不断完善,执法层面更需做得更到位。
解决拐卖妇女儿童问题,需要从立法到执法到司法的一系列协同。对此类犯罪,公安机关要严格执法,不能推诿和不作为。执法和司法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收买方要严格控制从轻和免于追责的适用。预防和寻找被拐妇女儿童也很关键,如对人口信息的采集,指纹及DNA的采集,出生证明、户籍登记、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联网共享。
解决问题,还需要在收买被拐儿童的主要地区——广大农村地区,加强普法,增加经常性的法治教育,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村干部们重要的引导、预防、管理作用。解决问题,也需要考虑并探索改进社会收养方式,让相关法规更有利于保障合法收养,让合法收养的渠道更加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