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康右眼受伤是客观事实,虽然证人与小康有一定亲缘关系,但多名证人证言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因此能够证明小康所受伤害是由小舟往火堆里投放的鞭炮燃爆所致。由于小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小舟放假到姨妈家住,应视为小舟的父母将小舟的监护职责委托给其姨夫、姨妈,即其姨夫姨妈接受了该委托,对小舟具有监护职责。由于他们对小舟监护管理存有疏忽,有一定的过错,故对小舟的侵权行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小康是未成年人,在具有危险性火堆旁玩火使其受到伤害,其监护人也有一定过错,依法应当减轻小舟监护人的责任。综合案情,法院判决小舟一方承担70%的责任,其父母赔偿小康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及相关手术费用等共计222800 .3元,其姨夫、姨妈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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