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班主任行为与本案量刑无关
公诉人表示,被告人潘某、谢某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在量刑上,考虑到两人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但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说法—“班主任有一定责任,由此应减轻两名被告人的责任”,公诉人表示“班主任的行为与本案的定罪量刑没有关系”。
最后,两名被告人当庭忏悔。潘某说:“由于我工作上疏忽大意,造成被害人死亡,给被害人家属带来极大的心灵伤害,我心里感到很难过。希望法庭根据我自首、主动赔偿的情况,对我从轻处罚,判处缓刑。”谢某则道歉说:“对不起,我刚步入社会,工作经验不足,导致被害人家属痛失爱子,在这里对被害人家属说声对不起。希望法院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对我从轻处理。”
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来源: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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