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时间:2008-10-15
孕妇定期做产前检查的规定,是按照胎儿发育和母体生理变化特点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查看胎儿发育和孕妇健康情况,以便于早期发现问题,及早纠正和治疗。使孕妇和胎儿能顺利地渡过妊娠期。
整个妊娠的产前检查一般要求是9-13次。初次检查应在停经后3个月以内,以后每隔1-2个月检查一次,在怀孕6-7个月末(24-32周末)每月检查一次,8个月以后(32-36)每两周检查一次,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如有异常情况,必须按照医师约定复诊的日期去检查。
定期检查能连续观察了解各个阶段胎儿发育和孕妇身体变化的情况,例如胎儿在子宫内生长发育是否正常,孕妇营养是否良好等;也可及时发现孕妇常见的合并症如妊娠水肿、妊娠中毒症、贫血等疾病的早期症状,以便及时得到治疗,防止疾病向严重阶段发展。在妊娠期间,胎位也可发生变化,由于胎儿在子宫里是浮在羊水中能经常转动的,有时正常的头位会转成不正常的臀位,如果及时发现,就能适时纠正。如果不定期做检查或检查过晚,即使发现不正常的情况,也会因为延误而难于或无法纠正。因此,定期做产前检查是十分必要的。
妊娠末期勤检查更为重要,因为越接近预产期,越容易发生各种合并症,必须遵医嘱按期检查,以便及时得到医师的指导和监护。定期进行产前检查,还可按时接受孕期卫生知识的教育,以及接受临产前各种准备工作的指导。总之,为了母亲和婴儿的健康,孕期一定要坚持定期做产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