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妊娠28周后应用药物或针灸诱发子宫收缩,从而完成
分娩的方法,称为引产术。有些
产妇不愿做引产,不希望已经在体内生长发育了6个多月的孩子再引产,这意味着将失去孩子或将要得到不足月的小
宝宝。有的妇女甚至不顾自身有病,也不考虑将来
婴儿是否畸形,盲目反对引产,这样可能造成更坏的结果。有以下情况的孕妇必须引产。
(1)患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病症发生在妊娠的中期和后期,孕妇全身小血管收缩,出现血压升高、头痛、头晕、蛋白尿、下肢水肿,经过治疗后病情无好转,孕妇继续妊娠容易发生抽搐(子痫),或胎盘与子宫壁在胎儿娩出前分离(称之胎盘早剥),从而引起子宫内大出血,发生胎儿缺氧窒息,甚至有胎儿死在宫内的危险,应及时引产,诱发子宫收缩,促使早些分娩。一旦胎儿娩出,病因就去除。
(2)患慢性肾炎
妊娠后加重肾脏负担,孕妇出现脸面浮肿,从体内排出大量蛋白,使胎儿在宫内生长迟缓,胎儿比正常孕月的胎儿小。妊娠后期,如果肾炎症状不能得以控制,并有加重的趋势,在胎儿可能存活时,应积极引产及早分娩。
(3)妊娠合并羊水过多
子宫底急骤升高压迫孕妇的胃,甚至使心脏移位,常使孕妇感到心悸、憋气,不能平卧,影响睡眠和饮食。如确诊胎儿畸形(羊水过多常并发胎儿畸形),应立即终止妊娠,进行引产以减轻母体负担。
(4)胎死宫内
如果孕妇发现胎动消失,经医生检查诊断胎死宫内者,应引产及早排出死胎。
(5)过期妊娠
妊娠超过42周或发现孕妇体重、腹围和子宫高度不再增长或增长很少,胎动少,有时发现胎心变得快慢不匀,表示胎盘功能已不足以维持胎儿在宫内继续生长的需要,应当用引产的方法,使胎儿尽早离开母体。
(6)孕妇患有糖尿病或其他疾病
孕妇患病继续妊娠对母婴不利,而宫颈已具备分娩条件的,可用引产终止妊娠。
本文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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