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时间:2015-1-12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也规定,严禁把人工生殖辅助技术商业化和产业化。
但这些文件仅为卫生部的行政规章,法律层级相对较低,惩罚力度也较弱,且仅针对医疗机构,对于医疗机构以外提供代孕的妇女和寻求代孕的夫妻缺乏规定。
根据精子和卵子来源不同,代孕分为三种形式:由匿名的捐赠人提供精子、卵子,由孕母受孕;由委托夫妻提供精子和卵子,孕母怀孕;委托丈夫提供精子,孕母直接提供卵子并代为怀孕,甚至由委托丈夫与孕母直接发生性关系,就是常说的“借腹生子”。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规定亲子关系的法律,且代孕在我国未获法律认可,故委托夫妻与新生儿的关系认定存在分歧。新生儿存在血缘父母(精子和卵子的提供者)、生身母亲(孕母)、法律父母(在新生儿户口簿上登记的父母)三种亲子关系。
第一种代孕形式,新生儿与委托夫妻间无血缘关系,二者间实为收养关系;第二种形式,委托夫妻既是新生儿血缘父母又是法律父母,代孕妇女仅为其生身母亲;第三种形式,新生儿父亲既是血缘父亲又是法律父亲,而委托代孕的母亲仅为其法律母亲,孕母才是血缘母亲和生身母亲。
委托夫妻与孕母之间多签有合同,但因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并且涉嫌买卖人体器官组织,所以,代孕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难以获得法律保护。例如,委托夫妻发生重大变故,如死亡、离异等,孕母如何处理腹中胎儿?分娩后,孕母主张亲子的抚养权,委托夫妻该怎么办?
此外,代孕母亲和胎儿的健康也都处于风险中。